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0號)精神,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自律監管體系建設,根據商務部、國資委《關于行業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秩字〔2009〕7號),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內從業單位進行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三條 信用等級評價遵循為從業單位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自愿申請、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評價的原則。
第四條 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由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并對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協會成立信用等級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信評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把握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方向;
(2)負責編制本辦法、評價指標及標準、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文件,并組織落實;
(3)負責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宣傳推廣;
(4)根據商務部和國資委的有關要求向參評單位頒發信用等級評價報告、證書、標牌,并報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行協辦備案;
(5)組織完善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信用評價專家隊伍建設;
(6)完成協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信評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評價組。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質量監督部,是信評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專家評價組負責申報資料的審核、評價工作。
第三章 評價對象
第七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信用等級評價:
(一)具有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協會會員單位或省級協會會員單位;
(三)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三年處于非關、停的持續經營狀態;
(四)對于已參加其他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的信用等級評價的單位,原則上不再重復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四章 評價內容
第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主要考核的內容包括:基本素質、經營管理能力和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競爭力指標、社會貢獻、處罰扣分,按照《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及標準》進行評分。
第九條 行業信用評價等級標準根據參評單位得分確定,定級前先計算參評單位各項信用指標得分,各項信用指標得分加權得出總得分,總得分對照相對應的信用級別。信用等級級別分為“三等五級”,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級。每個等級均對應相應的信用狀況,其具體等級符號、釋義和計分標準見下表。
等級 | 記分標準 | 含義 | ||
下限(含) | 上限 | 信用狀況和信用能力 | 風險程度 | |
AAA | 90 | 100 | 信用極好。信用程度高、債務風險小。具有優秀的信用記錄,經營狀況佳,盈利能力強,發展前景廣闊,不確定性因素對其經營與發展的影響極小。 | 低風險 |
AA | 80 | 90 | 信用優良。信用程度較高,債務風險較小。具有優良的信用記錄,經營狀況較好,盈利水平較高,發展前景較為廣闊,不確定性因素對其經營與發展的影響很小。 | 較低風險 |
A | 70 | 80 | 信用較好。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況下償還債務沒有問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響其未來經營與發展的不確定因素,進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 | 中風險 |
B | 60 | 70 | 信用一般。信用程度一般,償還債務的能力一般。信用記錄正常,但其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及未來發展易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償債能力有波動。 | 較高風險 |
C | 0 | 60 | 信用欠佳。信用程度較差,償還能力不足。有較多不良信用記錄,未來前景不明朗。 | 高風險 |
第十條 根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管理。AAA、AA和A級,分別對應一級、二級和三級守信單位;B級對應提示單位;C級對應警告單位。對被評為守信單位的,由協會納入守信單位管理,實行鼓勵和促進措施;對被評為提示單位的,協會納入提示單位管理,實行信用監督,促進單位信用升級;對被評為警告單位的,一年內不得申報信用評級。情節特別嚴重的警告單位,將列入黑名單,并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評價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價按照“單位自愿申報、初審、審核評價、公示、備案、授牌”的程序進行。
(一)參評單位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完整、準確、真實填寫申報材料。
參評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申請表。
2.單位簡介(歷史沿革、經營范圍、組織機構、單位誠信建設及成效等)。
3.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
4.單位取得的相關認證證書、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5.單位最新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勞資、信用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目錄及文號。
6.單位發展戰略、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措施。
7.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8.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參評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應接受必要的現場調查和驗證工作。
(二)協會會員單位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信評委員會辦公室。
省級協會會員單位先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屬省級協會,由省級協會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再報送信評委員會辦公室。
(三)信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后,交信評委員會專家評價組進行審查評價。專家評價組成員從協會專家庫中選取,由企業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質量管理和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價組可通過現場調查、書面材料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上報信評委員會。
(四)信評委員會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批,并在協會網站、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等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對于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將評價結果報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行協辦備案。由協會向社會公布參評單位信用等級,并頒發相應的標牌和證書。標牌和證書按照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行協辦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
(六)對公示過程中被舉報的單位,由信評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收費標準按照商務部信用辦的有關規定執行。評價費用的支出范圍僅限于專家評審費、公示費、管理費和證牌工本費,以及聘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每年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該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全部收支情況。
第六章 信用等級評價的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五年。已參評單位申請更高級別的信用等級,可在有效期內隨時申請。
信評委員會辦公室在有效期內對參評單位采取中期評估,中期評估采取簡單有效的程序進行。
經中期評估達不到所評等級要求的,采取發出警告通知書、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等方法進行處理。
參評單位接到評估意見后,須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報信評委員會辦公室。凡被降低信用等級的單位,須將原信用等級證書寄回,更換新證書。
參評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信評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級無效并收回證書、標牌的處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級的單位,從取消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信用等級評價。
中期評估結果在10日內報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行協辦備案,并在協會網站、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等媒體上公示。
第十四條 參評單位在有效期滿后要繼續申請信用等級評價者,應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信評委員會按照參評單位首次申請的程序重新評價。復評后,單位須將原信用等級證書寄回,更換新證書。
第十五條 當參評單位有分立、合并、轉制、破產、清算、主要管理人員變動等重大情況發生的時候,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據評價標準和相關程序,獨立開展;嚴格執行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接受從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質詢和監督,認真對待和處理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認真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不強迫或變相強迫從業單位參加信用等級評價;不在評價前對參評單位做出某一信用等級評價承諾及在參評過程中泄漏評價結果。第十七條 參與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和專家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嚴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單位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單位信用信息,不得隨意修改單位信用等級,不得披露未經證實或虛假的單位信用信息,不得縱容參評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對在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協會將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十八條 參評單位在申請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不得有行賄、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得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參評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參評單位獲得信用等級后,須自覺接受信評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條 協會負責對獲得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單位在行業內進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協會不對參評單位評價后的經營行為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